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腐败的高发领域与乡村发展的阶段紧密相关。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副院长李莉长期深入农村调研,她在接受《中国新闻周刊》采访时表示,20世纪八九十年代和21世纪初,国家逐渐向农村投入补贴,掌握分配资源的村干部被一些人当成了“肥差”。一些村干部上任前,以金钱或请吃饭的形式向选民拉票,之后再通过吃拿卡要等方式将贿选的花费“捞”回来。
河南省纪委监委今年6月通报的案例就显示,漯河市舞阳县章化镇前古城村村支书张广卫在2015年至2023年间,利用职务便利,未将前古城村共计32.3万余元集体资金上交章化镇财政所纳入村级财务管理,且违规挪用村集体资金5.3万元,超过三个月未还。今年5月,张广卫被撤销党内职务,并被责令辞去村主任职务。
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《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》明确,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,设主任1名,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,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。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、村会计(村报账员)、村文书、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。
曾明认为,需对村务公开形式、内容、载体、深度、细度做更为详细的规定,如在资金分配、资格确认、项目落实等方面保障群众的知情权、发言权与监督权。与此同时,通过监督与审计联动、巡察与审计联动改革,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检查,对村干部贪腐做到早发现、主动发现、及时发现,并早预警、早处置,形成震慑力。
据媒体2020年报道,吉林省集安市纪委监委制发的《关于在部分村(社区)开展监察联络站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》明确,在钱湾村、育才社区等7个村(社区)设立监察联络站试点,作为市监委派出乡镇(街道)监察办公室延伸到村(社区)的联络点,与村(居)务监督委员会一体运作,协助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的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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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明确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”的情形。在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>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》基础上,《解释》进一步列举了十项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”的情形,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、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,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,或者以虚假和解、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、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经采取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,情节恶劣的;以恐吓、辱骂、聚众哄闹、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,情节恶劣的;等等。
二是明确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情形。《解释》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情形,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聚众冲击执行现场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以围攻、扣押、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因拒不执行,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、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;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。
五是明确从重、从轻情节。关于从重情节,《解释》规定,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养费、抚恤金、医疗费用、劳动报酬等判决、裁定,构成犯罪的,应当依法从重处罚。关于从轻情节,《解释》规定,在提起公诉前,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,犯罪情节轻微的,可以依法不起诉;在一审宣告判决前,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,犯罪情节轻微的,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。《解释》规定,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追诉时,对其故意毁损、无偿处分、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、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,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,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。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,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,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。